2018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四號正式簽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國人大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做出修改,標志著“環評機構資質”正式取消!也標志著我國正在進入新的環評時代。
主要內容:
將第六條第二款、第九條等條中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將第十九條修改為:建設單位可以委托技術單位對其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建設單位具備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能力的,可以自行對其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
將第二十條修改為: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內容和結論負責。
這是否意味著,環評管理放松了,任何企業、機構都可以從事環評工作呢?
事情并非如此。
更嚴厲的行業管理頂層設計正在展開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悉,新的更加嚴厲的環評行業管理頂層設計正在展開。
一位知情人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在新環評法實施前夕,環境部曾在2018年12月18日召開過一次會議,討論環評資質取消后環評行業的規范管理工作。
同時,環境部發布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能力建設指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失信行為記分辦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三個征求意見稿,目前正在征求意見中。
《管理辦法》編制說明顯示,資質取消后,將不再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設置準入門檻,具備技術能力的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技術機構均可編制。為保證資質取消后環評文件質量不下降、環評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作用不降低,有必要根據新形勢新要求改革現有制度體系,并制定相應管理辦法。
四類單位不得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管理辦法》在“編制單位限制”中要求,接受委托為建設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技術單位應當為依法經登記的企業法人或者核工業、航空和航天行業的事業單位法人。自行編制的建設單位應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編制單位不得與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審批部門存在任何利益關系。
同時,《管理辦法》規定了四類單位不得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由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主管部門設立的事業單位出資的企業法人;由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主管部門作為業務主管單位或者掛靠單位的社會組織出資的企業法人;受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主管部門委托,開展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技術評估的企業法人;前三項中的企業法人出資的企業法人。
而編制人員則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之一,分別為:具備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具備研究或者工程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滿5年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經歷滿10年。
構成犯罪行為的可終身禁入
除對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的要求,《管理辦法》中對“違法情形”進行了非常嚴格的規定,并制定了嚴厲的懲處措施。
違法行為包括六大類:重要環境保護目標、主要環境質量現狀監測數據等基礎材料數據明顯不實的;主要污染源源強核算、主要評價因子和重要環境保護目標環境影響預測等內容存在明顯錯誤或者虛假的;未提出必要措施預防和控制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或環境風險,或者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不能使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的;未針對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原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提出有效防治措施的;建設項目類型及其選址、布局、規模等明顯不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定規劃,但給出環境可行結論的;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或者內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遺漏、虛假,致使建設項目選址、選線不當,環境影響評價結論錯誤或者致使建設項目產生嚴重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
《管理辦法》第十七條還列出了環境保護目標遺漏或者描述失實;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等級或者環境標準適用錯誤等11種通報批評情形。
《管理辦法》規定,存在上述六種嚴重質量問題之一的,由市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建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編制人員或者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技術單位處所收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技術單位五年內不得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情節嚴重的,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編制主持人員和主要編制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構成犯罪的,終身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
建立環境影響評價失信“黑名單”
《管理辦法》還提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技術單位、編制人員(以下簡稱信用管理對象)實施環境影響評價信用管理,并將失信行為和失信記分及時記錄在信用平臺,向社會公開。
信用管理對象在一個自然年內累計失信記分達到限制分數的,生態環境部將其列入環境影響評價失信“黑名單”。
《記分辦法》中規定的限制分數為年度累計失信記分20分。
《記分辦法》顯示,失信記分在3、5、7、20分不等,公開信息或接受監督檢查中有弄虛作假行為將被直接記20分。